申成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企業貸款稅收計畫商業合作契約書


甲方:(操作方) 申成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前言

茲為共同合作商業,乙方同意參與對甲方之財政資源部門,甲乙雙方並就本件心遠企業資金顧問 企業貸款計劃商業合作書面契約書之內容、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協議如後:

第一條:商業合作項目

一、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出資委託甲方進行商業稅收操作運作,共同獲得收益,按合約規定,將其明訂雙方分潤機制。

第二條:獲利結算方式

  • 為增進團隊落實,乙方得以指派相關代表人員,協助甲方進行公司管理及業務協助,市場推廣等相關工作。
  • 甲方為貸款協辦公司業務領域包含:輔導青年創業貸款 、輔導企業貸款、企業上市輔導。
  • 甲方承諾將輔導之客戶於銀行端送件後,實際撥款金額之百分之三(3%)給予乙方作為過件企業貸款服務費用收益。

第三條:財務報表

甲方應負責:

  •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提供自行決算之年度財務報表予乙方,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提供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甲方董事會通過之該公司年度財務報表於乙方。
  • 依政府相關法令、主管機關之要求及日常業務活動所必需備置相關簿冊、紀錄及各項書表,並且乙方於合理合法範圍內有權予通知甲方後,要求甲方於合理、合法範圍內提供乙方為瞭解甲方營運狀況所需之財務報表及銀行對帳單。

第四條:甲乙方之權利和義務

  • 甲方保證其提供乙方作為稅收操作評估之相關財務資料及文書,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並足以公正表示甲方財務及營運狀況,絕無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 甲方保證截至本協議書簽立之時,並無任何足以影響其營運或財務狀況之重大或有負債。
  • 乙方不得干涉稅收操作,且乙方不得對第三者洩漏其商業機密,不得隨意抽撤資金。
  • 乙方必須把稅收操作資金以及相關資料證明交給甲方,供其進行商業稅收操作 ; 甲方需每週向乙方彙報商業運作進度。

五、甲方保證截至本協議書簽立之時,無涉訟之情事。

六、甲方保證截至本協議書簽立之時,無任何背書保證之情事。

七、甲方保證截至本協議書簽立之時,無任何合約或未揭露事項或有事項足以對稅收操作股東產生重大影響之情事。

第五條:保密義務

於本協議書簽立後,甲乙雙方不得就與本商業合作有關之任何機密文件、技術資料或情報揭露於第三者。甲乙雙方之保密義務於甲乙雙方依本協議書取得乙方之股份後壹年內,仍繼續有效。但依法應公開或於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違約責任

  •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行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負責一切損失。
  • 若甲方未依照本協議規定支付予乙方,需額外賠償乙方入股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違約金。

第七條:爭議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可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除進入訴訟程序的部分外,本協議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條:協議書有效期間與終止

  • 本協議書於立協議書人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 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書第五條之情形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協議。

第九條:終止之法律效果

本協議書如係因第八條第一、二項之事由而終止,除本協議書中載明於協議書終止後仍有適用之部份外,自本協議書終止日起,各方皆無須再對他方負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合意本協議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其他

  •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立協議書人應本於誠信原則另行協議之。
  • 本協議書之規定如有牴觸法律強行或禁止規定而應解釋為無效時,僅該牴觸之部分為無效,本協議書之其他條款,則不受影響,仍繼續有效存在。

立協議書人:

甲方:申成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64853948  

地址:臺南市永康區六合里中華路425號5樓之3

負責人:劉醇星

承辦人:陳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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